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通过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官方网站或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包头文旅在线”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以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25号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2)5317206
电子邮箱:btwgjbgs@163.com
传真号码:5317101
邮政编码:01401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包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www.baotou.gov.cn/zfxxgk/ysqgk/)提交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书面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包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s://www.baotou.gov.cn/zfxxgk/zfxxgkzn/)下载。
2.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3.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四)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申请提交至系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五)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六)答复方式
本机关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方式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