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969
成文日期:
2023-01-3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文旅广电发〔2023〕2号
发文机关:
市文旅广电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30
来源:市文旅广电局

附件1

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  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1〕20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制订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包括音乐类、舞蹈类、戏剧戏曲类、美术类,以及其它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科目的非学历辅导培训。

二、基本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机构名称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它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情况下,市辖区采用“包头市+市辖区”结构,如“包头市昆都仑区”;旗县采用“××旗县”结构,如“土默特右旗”。

2.字号: 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文化艺术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音乐培训”“舞蹈培训”“美术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

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五、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分为三类,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及以上举办者的,双(各)方有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二)责任者

1.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 周岁;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三)从业人员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财务人员、安保人员等辅助人员。

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文件要求。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1.教学人员、教研人员: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 人。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3年以上所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

(2)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

(3)经市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称号)。

(4)其它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财务人员: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3.安保人员: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熟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四)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1.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他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2.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办学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名称、住所、举办者、法人属性;办学性质、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注册资本、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党组织建设;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3.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和安全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 万元。

开办资金应当存入本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已开办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可以已经发生的场地租金、设备采购等费用的有效凭证进行证明;不足部分,应补足差额。

六、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它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 年,且在合同中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 2/3。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它文化艺术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工业用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车库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课期间要有固定的安保人员值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且不能和学科类以及其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七、办学设施设备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配备。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八、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教办函〔2021〕201号)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和其它非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文化艺术类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文件要求。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四)线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五)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九、收费、资金监管和退费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1〕16号)文件精神以及包头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的通知》(包教联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的相关规定要求。

(一)收费

1.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2.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培训对象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3.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它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不得诱导培训对象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4.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5.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培训对象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它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二)资金监管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由各旗县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标准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的方式有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我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的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3.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所在旗县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在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否则不予审核并暂停其开展培训执业。连锁培训托管专用账户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专户专款专管,不得划转、归集至总公司或上级单位。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建立托管专用账户后,严禁以现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通过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收费资金,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严禁使用本机构普通账户和个人账户收取费用。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托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向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原托管银行依据审核意见,将监管项目资料及存量资金一并切换到新的托管银行账户,变更完成后由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将有关变更信息报送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托管专用账户信息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托管专用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4.实行银行托管前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并在保证金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培训机构在完成与所收费用对应的培训后,须向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相应保证金;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有后续培训收费,风险保证金不需反复存取,但须确保足额并履行备案程序。

5.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拨付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账户余额等信息。

6.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家长确认同意后, 由培训机构向银行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7.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退费

1.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2.学员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故意拖延或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3.学员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学员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它调解组织调解;

(3)向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4)根据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十、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民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审批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工作,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二)明确层级工作权责。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市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各旗县区组织实施。

各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辖区内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应由旗县区明确当地负责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的部门,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批流程和监管措施。

(三)各旗县区要建立健全规范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推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各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常态化、长效化开展监管,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十一、机构争议协调

在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置过程中,对文化艺术类与学科类或其它非学科类分类不明确的,或对培训业态、培训项目、培训行为存在争议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教办函〔2021〕201号)要求执行。

十二、其它

(一)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文化艺术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设立标准和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二)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各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每年上半年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三)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2

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试  行)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

一、审批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2〕131号)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市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督查指导工作。

二、名称申报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到所在旗县区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名称。其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到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办理。

三、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向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申请。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所申办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 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办学投入的验资证明。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

6.举办者、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设有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专业的机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含有层高数据的建筑图。

9.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合格相应证明材料。

10.提供餐饮服务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11.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2.《设置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2.审核。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社会信用情况核查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附件5)。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反馈审批结论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6)及其它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六、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完成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七、变更和注销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附件8)。

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一般情况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每3年须复核一次,在上次核准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4.受理通知书

5.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勘查表

6.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7.办结通知书

8.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利

□非营利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员

(人)

教学教研人员

(人)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 学 面 积

(平方米)

年培训规模

(人)

同一时段

最大培训人数

(人)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高中学生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万元

股    东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

投入方式

出 资 额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培训内容

□音乐类  □舞蹈类  □戏剧戏曲类  □美术类

其它艺术表演:             

举 办 者


移动电话




承诺:我单位依法申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表所填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符合《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

举办者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行政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培训材料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现    场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示审核

意    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

决    定

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经办科(股)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备案

情    况


批准文件

记    录

(文号、日期、经办人、审批人)

姓  名

工作

岗位

学历

(职称)

身份证号码

常 住 地 址

联系电话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在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附件3

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培训材料名称

图书出版号

备   注









































说明:

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材料;

2.自编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

3.培训材料备案或变更时,填写此表,并提供纸质教材;音视频教材请提供U盘。


附件4

受  理  通  知  书

(存 档 联)

(单位)于           日申请设立    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应当于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申请人(单位):

经   办   人: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  理  通  知  书

(用 户 联)

你(单位)于           日申请设立      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应当于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 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勘查表

勘查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地    址


经营范围

□音乐类    □舞蹈类    □戏剧戏曲类    □美术类

□其它艺术表演: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该场所建筑用途为                         

1.是否符合《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设立地点的要求。                 (□是□否)

2.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

3.音乐类培训教室是否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是□否)

4.是否符合舞蹈类、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5米的要求。                               (□是□否)

5.是否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是□否)

6.场所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是否做好防护措施,是否设立警示标牌,是否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

       (□是□否)

勘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员

(人)

教学教研人数

(人)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平方米)

注册资金

(万元)

年培训规模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高中学生

核 准 培 训 内 容

核 准 机 关 意 见

□音乐类      舞蹈类

戏剧戏曲类  美术类

其它艺术表演:      

核准机关名称:

(盖    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日至            日(有效期3年)

备    注:


说  明:

1.《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是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开展培训活动的凭证。

2.《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应放置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

3.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交回《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原件。

 附件7

办  结  通  知  书

(存 档 联)

                 

你(单位)于           日申请设立      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

请你(单位)于           日前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经办人: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  结  通  知  书

(用 户 联)

                

你(单位)于           日申请设立      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

请你(单位)于           日前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包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机  构

名  称

(如有变更,请填写原机构名称)

核准书编  号


变  更

内  容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负责人

□地址       □培训内容        □注册资本   

变更内容(仅需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现机构名  称

(名称预审核后)

原注册资  金

(万元)

现注册资  金

(万元)

原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现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原行政

负责人

姓    名


现行政

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原地址

场所面积


现地址

场所面积


教学面积


教学面积


原  培  训  内  容

现  培  训  内  容

£音乐类        □舞蹈类

£戏剧戏曲类   □美术类

£其它艺术表演                

£音乐类        □舞蹈类

£戏剧戏曲类   □美术类

£其它艺术表演                   

(如有变更,请现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名称:

(盖    章)

年    月   日

1.以上项目变更审核通过后,重新出具核准书,核准书有效期限、编号不变;

2.项目变更申请时,请同时提交审批流程中要求的相关材料;

3.变更申请通过后,在培训场所和旗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官网依法公示相关内容。

申请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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