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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堂木 | 旅游时出现意外伤害,可依法要求赔偿!
时间:2024-08-23 16:12 来源:包头普法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为释放压力,舒缓身心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旅游来调节自己

但在本该愉悦的旅游过程中

如果出现意外伤害

该如何应对?





案件回顾

桂某及朋友购买某景区门票后,乘坐景区的观光大巴车前往观景台,当车辆行驶至距观景台约1千米处时,山体自然落石,其中一块落石砸入车内,导致桂某头部受伤。桂某受伤后,巴某公司(景区管理公司)将桂某送至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外伤后遗症、言语障碍等,后续多次辗转各级医院进行治疗。之后,桂某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巴某公司支付桂某医疗费57余万元。经审理,巴某公司作为景区公路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车辆所有者和景区管理者,桂某在景区发生伤害,巴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桂某与巴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巴某公司分两期支付57余万元医疗费


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造成桂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为景区公路沿线山上的石头掉落,公路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车辆所有者和景区管理者均为巴某公司,巴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桂某具有过错,巴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司提醒 


外出旅行时

要清楚查询景区情况

尽量选择合适时间和地点游玩

做好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旅游过程中若出现意外伤害

应当冷静思考

寻找相关责任主体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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