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认定为初 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共计10项。
(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二)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初次违法,已经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及营业日志但是相关记录记录不全,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五)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六)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自行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七)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 者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 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 续或者备案。
(八)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 巡查责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 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九)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十)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服务网点及其旅行社分社未悬挂营业执照。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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