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郭勇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25号
受托人:包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赵强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25号
为规范包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委托包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包头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委托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文化旅游广电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文化旅游广电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叁年,自2026年4月2日至2029年4月2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包头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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