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对我市旅游企业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活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包头市欣安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佩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陆顶通内蒙古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枫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4家旅行社在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方面不符合设立旅行社条例,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电话等无法取得联系。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4家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现责令上述4家旅行社于公告发布期满之日(发布之日起经60日)起60日内,改正经营场所、营业设施不符合旅行社的设立要求的问题,并到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说明情况,接受调查询问。
若上述4家旅行社中相关旅行社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将暂停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使用权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相关旅行社自行承担。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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