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单位,各旗县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非遗保护中心:
现将《包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8月26日
包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包头市地域特色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包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市级传承人认定工作,加强常态化管理,做好年度评估及传习补助经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经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保护传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包头地域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体系,增强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认真履行传承义务,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市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实际,每2—4年组织开展一批市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市级传承人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经本人申请,可以被推荐为市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包头市户籍或者申报人在所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居住或长期工作(10年以上);
(三)长期从事(15年以上)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践活动,熟练掌握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身体健康(能够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四)在特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被公认的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传承谱系明晰,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传播工作。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经营以及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传承人。
根据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目,市级传承人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已公布的市级传承人不得申报另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传承人。
第九条 旗县级传承人符合市级传承人申报条件的,经本人同意,由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旗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信息,以及旗县区级非遗传承人认定材料;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履行传习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八)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包头市直属各部门单位的推荐意见;
(九)申请人的个人征信及无犯罪情况证明。
第十条 公民提出市级传承人认定申请的,应经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向所在地旗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旗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交申请材料。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为市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推荐市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九条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或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社会公示,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各直属部门收到申请或推荐材料后,经初审,出具推荐函,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第十二条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退回修改。
第十三条 市级传承人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一)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成立市级传承人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从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可根据情况调整),成员组成要根据参评市级传承人所传承的非遗项目类别抽选,其中根据实际情况传统医药类专家不少于2人,其他每个类别专家不少于1人,总人数应为奇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由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及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任何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三)评审程序。先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提出拟推荐市级传承人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提交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市级传承人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正合理,严格审查,坚持标准,择优认定;
(二)注重所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完整性和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无市级传承人或已公布的市级传承人去世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优先认定市级传承人;
(四)人口较少民族的市级传承人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市级传承人名单公示和公布。
(一)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传承人推荐人选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对异议意见进行调查,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三)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非遗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市级传承人档案及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传承授徒、开展非遗传承传播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及履行传习义务情况等。
第三章 扶持
第十七条 市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活动;
(二)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学术研究活动;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和交流合作活动;
(四)依法合理利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向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支持,依规获得传习补助经费,取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工作或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市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办学、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及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活动;
(五)定期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传习义务履行及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评估考核;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旗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本地区市级传承人,特别是后继乏人的市级非遗项目和确有困难的市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组织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传承传播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展销等活动;
(四)组织、支持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五)鼓励、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扶持、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包头市应当对于每年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传承人发放传习补助经费,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第四章 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评估工作,制定《包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作为评估依据。评估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等情况;
(二)传艺情况,包括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活动开展情况;
(三)参与宣传展示活动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及其他群众性、公益性文化旅游宣传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情况;
(四)传承实践情况,包括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表演、创作、指导等实践活动开展情况;
(五)项目调查、资料收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或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研究、恢复、发展情况;
(六)社会认同和个人影响情况,包括获奖、受聘捐赠情况及其他提升社会影响力的典型事迹;
(七)研讨培训情况,包括参加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研讨会、座谈会或培训、授课情况;
(八)研究成果情况,包括出版或编印项目传承学习教材、理论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或编印作品集、主持承担政府部门课题并取得课题成果、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直播课、产品申请专利等情况;
(九)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二)市级传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于每年通过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非遗保护机构提交上一年度传习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非遗保护机构组织人员对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修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非遗保护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和评估工作报告,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自行开展评估工作;市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由市非遗保护机构负责开展。
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年度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非遗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抽检复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非遗保护机构组织专家组对旗县区评估结果复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检复核。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五个等次。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近三年的评估结果作为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传承人先后顺序的重要依据,其中一个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市级传承人不予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市非遗保护机构会同宣传、政法、公安、纪检等部门核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复核,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存在意识形态问题,有造谣、信谣、传谣等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
(五)在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规使用传习补助经费,情形特别严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习义务的。
第三十条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评估不合格的市级传承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1年,期间暂停发放传习补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者,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取消其市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不再发放传承人补助;如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报送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议逐级取消其国家级、自治区级传承人资格。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非遗保护机构,负责开展本地区、市级单位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 旗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市级传承人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对市级传承人定期走访、慰问制度,体现人文关怀。
第三十四条 市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并经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市非遗保护机构核实,报送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核准,可终止其市级传承人资格。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申请当年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荣誉传承人,仍可享受市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对去世的市级传承人,其亲友应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市非遗保护机构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非遗保护机构应以适当方式表示慰问,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第三十六条 列有荣誉传承人和去世市级传承人的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他人为市级传承人。去世、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市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从次年开始停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市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市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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